5.1設計污水量
5.1.1設計原則
當農村生活污水排放呈不連續狀態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調節設施前的處理設施的設計流量應按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設計;
(2)調節設施后的處理設施的設計流量應按平均時污水量設計。
5.1.2設計依據
由于地形、地質及生態環境差異,海南省水資源量分布不均衡,部分農村存在區域性缺水。在對海南省具體某一農村用水量及污水量估算時,除參考平均用水量(表5-1)外,應實地調查該區域是否存在地區性缺水、是否存在較多的經營生產活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估算。其中,人均純收入>6000元/(人·a)屬于經濟狀況好的發達型農村,人均純收入3500-6000元/(人·a)屬于經濟狀況較好的較發達型農村,人均純收入<3500元/(人·a)屬于經濟狀況較差的欠發達型農村。詳見表5-1所示。
表5-1 海南省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參考值
村莊類型 |
用水量/ (L/人·日) |
欠發達型農村,經濟條件一般,有簡單衛生設施 |
50-80 |
較發達型農村,有獨立廚房和淋浴設施 |
80-120 |
發達型農村,有獨立廚房、淋浴設施、水沖廁所、洗衣機,旅游區 |
120-180 |
備注:1.存在有洗衣污水室外潑灑、廚房污水喂豬等習慣的農村可取下限值;
2.存在但不只包括有農家樂、民宿等排水設施完善的農村可取上限值。
5.1.3設計公式
生活污水產生量可參照下列公式進行估算:
Q=q×n×a×k
d式中:Q—日處理污水量(L/d);
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L/人·d);
n—當地常住人口(人);
a—污水系數;
k
d—日變化系數。
設計水量時應與當地排水系統普及程度相適應,充分考慮當地雨水排放條件,尤其是雨污不分流的地區,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地形特點、氣象條件等因素確定,可按當地用水定額的60%~90%采用。
污水系數是生活用水量轉化成污水的權重。一般是0.6~0.9,具體可按各分項排水量采取如下方法取值:洗浴和沖廁排水量可按相應用水量的70%~90%計算;洗衣污水為用水量的60%~80%計算;廚房排水則需要詢問村民是否有它用(如喂豬等),如果通過管道排放則按用水量的60%~85%計算。
生活污水量的日變化系數(k
d)是指最高日污水量與平均日污水量的比值。選取時應考慮農村節假日、旅游旺季等階段性的生活污水排放情況,有實際生活污水量變化資料時采用實測數據。
當上述公式的各因數缺少實測數值時,可參考《鎮(鄉)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24-200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和《海南省用水定額》(DB46/T449-2017)等文件要求綜合確定。
5.2設計水質
(1)設計進水水質應以實測值為基礎分析確定,其監測方法(取樣、樣品處理與貯存、分析化驗等)應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中要求的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2)在缺乏實際測量條件,或無法取得實測資料時,可參考同類型污水水質設計參數資料。當地有類似水質設計參數時,應優先選用當地的水質設計參數。
5.3分級與限值
5.3.1 標準分級
(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2)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在500m
3/d以上(含500m
3/d)的,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4)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用于農業灌溉、景觀回用等用水途徑明確的水體,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5)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住宅暫允許保留,僅針對原住居民的非經營性新農村建設、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保留,產生的生活污水必須進行收集處理,為上述情形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保留,但處理后的污水原則上引到保護區外排放,不具備外引條件的,可通過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濕地進行二次處理。
(6)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在500m
3/d以下的,執行表5-2的標準。具體如下:
①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類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執行一級標準。
②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類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③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村莊的污水處理站,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
④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稀釋能力較小、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應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大小限定排放標準。
5.3.2 排放限值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5-2。
表5-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號 |
污染物或項目名稱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1 |
pH值/無量綱 |
6-9 |
2 |
懸浮物(SS) |
20 |
50 |
100 |
3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0 |
30 |
80 |
4 |
化學需氧量(CODCr) |
60 |
100 |
150 |
5 |
氨氮(NH3-N) |
8 |
25 |
-- |
6 |
總氮(TN) |
20 |
-- |
-- |
7 |
總磷(以P計) |
1 |
3 |
5 |
8 |
糞大腸桿菌群數 /(個/L) |
104 |
-- |
-- |
備注: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地方標準出臺后執行地方標準。